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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工程企业管理者必须知晓的法律知识(一)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294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不仅详细记录了法院对各类纠纷的判决过程和依据,还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指导意见。工程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这些案例,了解法律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一: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079-001

案例概述

江苏某工程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为500万元,工程公司需在一年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工程完工后,王某某以部分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支付尾款50万元。工程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王某某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合同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工程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和质量检测证明显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王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判决王某某支付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裁判要旨

施工方提供的验收报告和质量检测证明能有效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业主拒付尾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律师指出,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工程质量的相关证据,如验收报告和检测证明,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减少争议空间。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施工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可以有效减少工程竣工后发生的纠纷。

 



案例二: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079-002

案例概述

某施工单位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了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了100万元。工程完工后,甲方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原始费用,并拒绝支付因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支付变更费用。

争议焦点

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是否有效?

甲方是否需支付因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未经甲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应由甲方承担费用。合同明确约定,任何工程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设计,应自行承担变更费用。法院驳回了施工单位的诉求。

裁判要旨

合同明确约定的变更程序需严格遵守,未经甲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应由甲方承担费用。

律师点评

律师提醒,首先,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变更程序及费用结算方式,以减少后续纠纷。同时,施工单位在进行任何变更前,应确保与甲方的沟通记录和批准文件齐全,以确保变更费用的支付有据可依。

 



案例三: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079-003

案例概述

某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发现多处质量问题,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认为部分质量问题是由于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频繁更改设计导致,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争议焦点

施工单位是否需对全部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业主频繁更改设计是否影响施工质量?

法院意见

法院认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施工,导致部分质量问题。尽管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频繁更改设计,但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需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并赔偿业主30万元。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未及时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情况下,需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点评

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在遇到业主频繁更改设计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记录在案,以保护自身权益。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因此,业主在变更设计时,也应考虑对工程质量的影响,避免后续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可能产生的费用分摊,可以减少后续争议。

 


结论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细节和证据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工程企业应在合同管理、施工质量和变更程序上严格把关,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李涛律师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权益合伙人律师,为部分司法服务机构仲裁员、调解员,上海检察院公益诉讼志愿者,上海律协仲裁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等。主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擅长纠纷争议的多途径解决。

李律师现为九三学社社员、静安区青联委员、上海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员、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会员、上海大数据社会应用研究会会员,对于不同行业的法律服务有比较深刻的理解。 

李律师有众多社会兼职,现任上海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上海市柯桥商会副会长、同济大学校友会法律分会理事、上海绍兴青联会联席会长、上海绍兴一中校友会秘书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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