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系列研究之(一)为什么我们需要个人破产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随后关于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便如同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地不断涌现。而随着《深圳条例》的颁布,关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讨论声浪达到了顶峰。
据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20日,2023年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的案件总数为1133宗,其中个人破产申请总数为637宗,个人破产申请占比达56%。2023年深圳中院已对473宗案件指定管理人,其中个人破产数量为137宗,个人破产占比达41%。根据上述数据可得出结论:2023年度,深圳中院收到了637宗个人破产申请,137宗已经被受理(并非对应关系,2022年申请的部分2023年才受理,2023年申请的部分仍处于审查中)。现至少有通过审查的500宗个人破产案件仍在排队等待受理。
个人破产制度的长期缺位,加之当前经济环境下行的现状,个人破产已明显成为我国的现实需要,从日本移植西方破产法律的历史经验来看,我国个人破产的需求或许将远大于已存在多年的企业破产。
个人破产的理论基础
债的历史与人类社会本身一样古老。英国自1705年确立了免责制度立法的先河,但早在古罗马时期,个人破产免责便已经出具雏形,后再发展成熟于意大利联邦。我国短短几十年迅速走完了西方世界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个人破产免责的观念与我国当前传统观念相悖,还有待民众的内心接受。早在1995年,就有学者曾呼吁建设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但我国自1989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开展破产立法以来,始终未将个人纳入破产法主体范围。
个人破产不同于企业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后主体就此消灭,而自然人在经历个人破产后还需要继续生活。美国因其鼓励开拓探险、宽容失败者的社会风尚,由此确认了世界上最为宽松的免责立法,在美国公民的观念中,没有破产免责制度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破产免责,就如同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那般深入人心。尽管“破产耻感”不可避免,但不会因为其破产而对某人的道德评价降低。纵观世界,现如今没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国家已经非常罕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设就是为了“重建债务人尊严与经济能力”、“实现债务人可从头开始”这不仅关乎债务人或其他市场主体,更是关乎整个社会福祉。
时至今日,我国个人破产法已有充分理由构建,没有个人破产的“出口”,“诚实而不幸的人”将找不到重生的出路,个人债务问题将会累积为社会问题,如茅侃侃等青年创业者因巨额债务自杀,因暴力催收而引发的于欢案,又如类似汶川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大规模公民负债无法清偿的问题等。因破产免责与我国传统观念相悖,确有必要探究西方破产免责的理论构成与我国传统信用文化的差异与统一,在比较、分析与取舍中谨慎对待法律规范设计,让破产免责的制度目标在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
(一)债务人合作理论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从债权人的视角来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集中财产实现再分配,进而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免除了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表面上看似削弱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但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考虑,它实则促进了债权人更加诚实和配合地让渡其财产。这种做法为所有债权人提供了公平分配现有财产的机会,从而有助于债权人现有权利的最大化实现。这正是债务人合作理论的核心所在,也是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设计的初衷。合作便是债务人合作理论中的要义所在,它给了债务人一种“动机”,“免责”时刻在“诱惑”着债务人在破产案件中与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共同就资产的清理展开合作。一旦债务人表现出合作态度并采取相应行动,他们便能够获得免责待遇;反之,若拒绝合作,则免责待遇将被剥夺。合作理论认为,免责的诱惑无时不刻在吸引着债务人,债务人为了重生的机会愿意诚实配合处置当前所有的财产。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债权人身处市场风险中,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框架下,也如壮士断腕般的放弃了未来获得债务清偿的可能性,转而着眼于当前可能获得的分配利益以减少自身损失。可以说债务人合作理论贯穿着早期英美破产免责的法律制定,比如,债务人必须靠诚实行为获得“遵从证书”才能享受免责待遇,该证书提供证明其已遵守破产法规定的合作要求。另外,债务人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实现免除债务的条件。债务人的积极合作将直接影响债权人所获得的回报。因此,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规定了不予豁免情形,主要起因于债务人在破产案件中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通过此条款就可以看出债务人合作理论对英美破产免责制度的影响之深远。
在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时,债务人合作理论展现出了其独特的解释力,有效论证了合作债务人免责的正当性。然而,当涉及免责原则的例外情形时,该理论的解释力却显得捉襟见肘。具体而言,当债务人的主要债务无法获得免责时,其合作的动机何在?此外,面对某些关键债务无法豁免的现实,部分债务人可能选择隐匿资产,以规避破产管理人的追索,进而用于偿还破产后仍须承担的债务。若允许债权人阻碍债务人的全面免责,这无疑会削弱债务人合作的意愿,而合作恰恰是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因此,从规范层面来看,大多数破产案件都需在免责激励与免责例外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在此过程中,我们面临一个选择:是为了维护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牺牲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还是选择相反的方式?债务人合作理论在解释免责例外时所遇到的难题,也给其他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二)债务宽恕与人道主义理论
在个人破产免责立法的发展进程中,债务人合作理论固然为其提供了初步的理论支撑与推动力,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演进历程却昭示着一种更为均衡的立法取向,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点尤为重要,回顾英国早期的个人破产法律,可以明显看出其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便英国于在1705年引入了免责制度,也未能有效扭转这一失衡状态。在实际操作中,对保护债权人和惩罚债务人的倾向相当明显,还是以惩戒为底色。债务人在破产后等待他的往往都是无限期监禁。然而,立法者看到,这种极端的举措既无法有效去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而且让债务人终身承担沉重债务,既无法为债务人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也无法为任何一方带来真正的利益。随着个人破产法律的不断演变发展,法益保护的天平开始倾斜,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逐渐成为立法的重要关注点,而破产豁免制度和免责制度则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这种转变并非偶然,而是深受债务宽恕理念和债务人人道主义理论的影响。这些理论强调,债务问题的解决不应仅仅依赖于严厉的惩罚和制裁,而应更多地关注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再生的可能性,通过合理的免责机制,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债务宽恕理念,作为一种深厚的文化传统,其源头可追溯至宗教教义之中。在《圣经》中,不难发现对于债务处理的深刻见解。第2卷《出埃及记》中,明文规定了对贷款者不得收取利息的律令,这体现了对负债者的关怀与保护。而第15卷《申命记》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每隔七年,所有债务将被一律免除,这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解脱,更是对个体精神的释放与重生。这种理念将破产视作一种“新的开始”,而非对个体的道德谴责或法律惩罚。在犹太教及基督教经典中,摩西律法的记载为我们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背景。每七年一次的安息年,不仅是宗教仪式上的重要时刻,更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次重大调整。在这一年,犹太社区成员所背负的债务将得到强制性的免除,这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而每经过49年,即第七个安息年,被称为“五十年节”或“禧年”的盛大庆典便会到来。在这一特殊的年份,不仅犹太社区成员,连外籍人士的所有债务都将得到全面的免除,甚至连债务奴隶也将重获自由。这种深刻的宗教传统,通过仪式化的庆祝活动,如以色列赎罪日当天吹响的号角,将债务宽恕的理念深入人心。这种宗教传统对世俗法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的《1705年破产法》便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安妮女王在制定法律时,选择了遵循自己的良心和《圣经》的教义,而非被金钱利益所左右。她果断地解除了所有债务人的监禁,确立了破产免责制度,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对个体尊严的尊重,也彰显了债务宽恕理念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人道主义理论秉持一种深刻的洞见,即对于那些深受债务束缚的个人而言,仁慈不仅应当成为解除其债务负担的正当理由,更应成为我们社会共同体的行动准则。通过从无尽债务中解放那些挣扎的个体,人道主义理论才能在社会活动的实践中绽放光辉,发挥其本质。在美国破产法律体系中,“全新开始”的破产目标便是对这一理念的具体实践,它致力于通过破产制度来推动债权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施以宽恕。
尽管宽恕并不能使债权人完全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态,因为免责意味着债务人并未完全清偿其债务,但这一过程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均具有一定的修复作用。债权人通过对债务人个人财务情况进行详尽审查以及申请破产保护,其能够感受到因债务问题而引发的不平衡状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对于债务人而言,破产过程也不失于一个“破茧成蝶”的过程,通过这样的变革,能够为自身提供了一个重新赢得尊严、重新融入社会并发挥其生产力,使其能够自力更生,而非纯粹成为社会市场中的负担。
将社会福祉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基石,不仅体现了社会效用的理念,更是宽恕理念的具体体现。它让债务人在经历破产之后能够重拾尊严,重新融入社会,进而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一过程不仅是对债务人个体的救赎,更是对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修复与提升。
在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现代社会中,债务人往往被视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其地位亟待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怀。若以经济上的“报复性”手段对待他们,不仅可能激发其报复心理,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整体康复。鉴于此,个人破产法律在确立免责机制的同时,应审慎限制免责的例外情况,以免过多的例外削弱甚至颠覆康复原则,导致例外成为常态,常态反成例外。此外,道德的自然法理论为人道主义理念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法律中对债务人的救济条款正是基于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的双重考量。破产制度已经从最初的以惩戒为目标,逐步演变为对债权人宽恕要求和当下的合理补偿,进而升华为对不幸个体的深切关怀与同情。债务免责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对所有债务人尊严内在价值的认可,更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立足社会的机会,有助于解放人力资本,使个人债务人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重新踏上自我救赎与成长之路。因此,免责制度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规定,更是立法机构对个人尊严与价值的深刻认同与尊重。
不论是债务宽恕理念或是人道主义理论,两者都强调并致力于重现个人债务人内在价值体现。通过免除债务人沉重的债务负担让其重新融入社会生产,不仅有助于债务人重建自我尊严与认同,更让社会从债务人的自我更新中受益。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尽管仁慈与宽恕应属个人自由选择的范畴,但在破产免责的语境下,这些品质却往往被赋予了一种强制性的色彩。为什么债权人必须做一个宽容宽恕的理想债权人?我生而自由却不能决定自己的性格?现代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都已抛弃“债权人同意”这一免责条件,似乎离人道主义理念越来越远。因此,审视免责例外的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我们把现代破产法视为信用体系的守护者和人道主义的体现,但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中的大部分债权人无意成为“圣人”,即大部分人不想将自己完美地嵌入一个符合人道主义体系的人设,而相对的,债务人却可以“逍遥法外”,不论自身的道德素质高低。即便在免责制度最宽容的美国,也不存在无条件的免责。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现代破产制度都要求债务人有合作态度的表现才可能免责,这反映出人道主义理论与现实法规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不仅加大了对债务人道德品质甄别的难度,更在免责例外的解释上引发了诸多困惑。因此,在制定一项明智且全面的自然人免责规则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错综复杂且微妙的制衡因素。
债务宽恕理念与人道主义理论确实为现代个人破产免责立法的正当性提供了有力的阐释,然而,我们也必须审慎地考量其他免责理论,诸如债务人合作理论等。通过思考支撑这些理论背后的法益,提醒我们在推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不能仅凭债务宽恕与人道主义理论支持而盲目扩大债务免责边界。在追求社会效益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寻求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切忌顾此失彼无的放矢,特别是要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确保他们在经历破产困境后能够重新获得社会上的尊重和经济上的自立。因此,如何构建一个体现人道关怀且兼顾债权人权益的破产免责制度,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三)社会效用理论与社会整体利益追求
随着社会的持续演进与文明的不断深化,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亦在历经变革。从初始阶段以债权人为核心,逐渐转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均衡考量,进而发展为当事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统一,简而言之经历了由“惩戒”到“关怀”到“宏观”的历史进程。这种立法理念的转变,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对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解更加深刻与成熟,将属于个体间的债务问题纳入整个社会层面考量。社会效用理论将个人破产制度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宏观视野中,强调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在这一理论框架下,个人破产不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成为社会治理和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因此,现代破产法更加注重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债务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以实现个人破产制度在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中的积极作用。然而,若对债务人拒绝给予免责,则可能引发一系列负面效应。大量债务人陷入集体困境,不仅会加重经济负担,还可能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隐患,进而迫使社会采取更多支持措施来维系这些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这无疑将对社会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和破坏。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清晰地阐释了破产法的主旨,其中,协助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解脱繁重的债务枷锁,重获新生,是其核心目标之一。美国最高法院多次强调,这一目标不仅涉及个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通过为那些“诚实而不幸”且愿意配合破产程序、交出财产以供分配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法实际上是为他们指明了一条摆脱过往债务束缚、迈向新生活的道路,引导他们朝着更为光明的未来努力前行。
社会效用理论与债务人合作理论在免责制度的立场上表现出一致性,即均不支持设立免责的例外情况。若我们旨在激发个体重拾信心,那么免责制度必须覆盖全面,而非仅局限于特定群体。同样地,面对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例外情况来规避问题,因为这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需要审慎权衡实现社会效益目标与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之间的平衡,确保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给予债务人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个人破产已成为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繁荣,市场持续深化与多元化发展,国有企业或私有企业法人也早已不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主导力量,个体商人和个人消费者崭露头角,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甚至成为中坚力量。然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却给社会上大量的债务处置难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很多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难以退出市场,逐渐变成停留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一个个鲜活姓名。首先,高杠杆率已成为个人债务问题的一大痛点。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存证方式等新兴技术使得借贷模式从传统的银行借贷扩展至借呗、花呗、白条、P2P等互联网借贷工具,极大地提升了个人信用获取能力和变现能力,似乎不举债的个人越来越少。数字科技的进步削弱了个人消费的时空限制,提升了线上消费体验,越来越多足不出户的交易模式冉冉升起,近年来火爆的直播销售等新模式更是激发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导致消费金融化和非理性消费的膨胀。然而,这种信贷的迅速扩张也带来了债务规模的几何倍数增长,过度的消费信用负债背后是过度的商业风险。在此背景下,我国居民杠杆率显著上升,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十年间居民部门杠杆率大幅攀升,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高杠杆率不仅增加了债务违约的风险,且囿于个人破产制度不完善,不良信贷的长期积压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我国的经济稳定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已刻不容缓,对于保障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破产制度体系化的要求
我国经济规模已跃升至世界第二,市场化发展呈现出明显成效,多元化市场主体已成为时代特征。从全球破产制度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破产制度不仅适用于法人,通常也包括自然人。回顾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也遵循着先有个人,再到法人的发展规律。然而,在当前多元化市场主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有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显得愈发局促。个人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若缺乏破产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则极易陷入执行困境与债务危机,从而对其经济利益和社会信誉造成重大损害。鉴于此,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化与发展,并切实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亟需构建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规范个人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更能在债务危机发生时为债务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系中,个人经营者在面临经营困境时,往往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商交易平台如点淘、抖音、直播带货等形式如雨后春笋,通过智能化的操作手段,实现了一部手机从沟通到接单再到运输的完整闭环,为个人经营者提供了全天候、跨区域的销售途径。这种模式的普及,使得个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得以大幅度扩展,但也同时增加了其面临的风险。此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金融市场和国际接轨,越来越多的外资注入国内,个人投资者得以更便利地获取资本,参与金融市场的商事交易。然而,这也使得个人在面临经营失败或债务危机时,缺乏有效的退出和债务清偿机制,从而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自然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供合理的退出途径,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公平正义破产理念的要求
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共同价值之一。在公平正义的内涵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法律主体应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所有法律主体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在商业和投资领域的参与度不断加深,他们既有可能通过商业活动实现盈利,也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冒险投资而陷入债务困境。随着“人的普遍商业化”趋势的加剧,传统意义上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之间的界限已逐渐模糊,使得“商人”身份与普通公民及法人之间的区分变得愈发困难。在我国,尽管企业法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获得破产保护,个人经营者在面临经营失败或债务问题时却没有可供执行的法律为其获得同等待遇的保障。他们往往需承担无限责任,无法通过合理途径退出市场,这无疑增加了其经营风险,限制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然人债务人在债务危机中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还能提升其在破产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使其与企业法人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全球化的要求
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压力也引发了法律全球化的需求。法律全球化意味着原本具有地方性的法律逐渐被全球化。中国在从几千年封建农耕文化向现代化国家的快速转变过程中,法律移植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移植在我国现行法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国内法治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其必然性和可行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英国法学家沃森表达过:法律的移植或趋同的复杂性,确实体现了这一过程所蕴含的吸收、移植与本土化的多重挑战。对此,中国学界亦不乏深入探讨。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律移植在减少不同国家和社会间的法律冲突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各国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进一步凸显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从历史角度看,制度或规则的缺失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而言影响深远,而法律移植作为一种外部资源的引入,能够有效地弥补这种制度缺陷,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在推进国内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审慎而积极地对待法律移植,既要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实现法律移植的本土化,从而推动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法律移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我们融入全球治理。每一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个人都是“世界公民”,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象征着我们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准绳,树立起与国际对话并肩前进的姿态。
从人道主义和人权视角审视,2008年四川省汶川县特大地震给当地居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许多灾民因地震而失去了一切,无法继续偿还贷款、借款或按揭房款等债务。为缓解灾民的困境,中央多个部门迅速行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和措施。
这些规定中融入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某些要素,如“债务豁免”,体现了对灾民的人文关怀。尽管这些措施只是临时性的政策,缺乏长效性和稳定性,无法构成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但实际上是通过个人破产的规则进行了社会治理。由于我国国土辽阔,自然灾害频繁,受灾群众由于不可抗力已经难以继续偿还债务,但从此点来看制定个人破产法已经显得尤为迫切。通过立法,可以将这些临时性的政策转化为持久且有效的法律制度,为灾民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同时,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也有助于人们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促进灾后社会的重建。在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同时,将此类政策性债务减免纳入法治化建设,不仅有助于提升法治水平,也能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的人权和利益。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国内经济遭遇放缓,社会压力亦呈递增态势。这样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显得尤为关键,它将成为我们应对经济下行、构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已先行先试,开始实施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类似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诸多宝贵的司法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进一步证明了个人破产制度在缓解个人债务压力、促进经济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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