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闻所为青海某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提供法律服务
案例分享
贷款人江南银行起诉借款人斯太尔常州公司、担保人斯太尔股份公司、担保人斯太尔江苏公司、担保人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金额人民币6000多万。
我所奚正辉律师、王念东律师助理代理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案件经过常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最后取得生效胜诉判决: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回顾
斯太尔江苏公司曾为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另有3位自然人股东持有剩余股权。
在其控股期间,2016年6月斯太尔江苏公司未经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擅自代表公司为关联公司斯太尔常州公司向江南银行2016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7日最高额度为9800万的银行贷款提供关联企业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
同时作出连带责任保证的还有借款人的关联公司斯太尔股份公司、斯太尔江苏公司。
2017年6月,斯太尔江苏公司将持有的51%股权全部转让,但并未披露公司对关联公司的担保事宜。
之后,斯太尔常州公司向江南银行申请借款5800万。在贷款发放之前,2017年6月,银行要求借款人另一关联公司北京创博汇公司出具关联企业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在该份关联企业承诺书上,由斯太尔常州公司、斯太尔江苏公司、斯太尔股份公司共同盖章,而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同时盖章。依据上述承诺书,江南银行放款5800万。
裁判理由
经过常州中院一审与江苏高院二审,法院认为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被北京创博汇公司所替代,青海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且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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